《河北师大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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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 害人又祸己

摘要:  近年来,“高空抛物”一词频繁出现在大众的视野,在最近的热播剧《亲爱的麻洋街》中就有一起相关的事件。同班女同学因嫉妒学霸女主,恶意从高空扔铁簸箕伤害她,幸好同行的同学及时发现并拦住了坠物。片段一经播出,又引发了大众对于高空抛物的热议。作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的高空抛物,同时也悬在我们的心上,因为它不仅害人,而且又祸己。  高空抛物危害无穷,“抛物”这种行为很可能会对他人造成伤害。很多人都会有一个错误的认知,认为往楼下扔一个“小东西”不会产生严重的后果。但是事实并非如此,一个拇指大的小石块,在4楼丢下时可能会伤人头皮,而在25楼丢下时可能会让路人当场送命。从高空抛下来的东西一旦砸中了人,轻者受伤,重者死亡。假如《亲爱的麻洋街》中的铁簸箕真的砸中了女主的头,后果将不堪设想。高空抛物,给我们的生命健康安全和财产安全都会造成极大的威胁。  害人终会害己。高空抛物威胁他人安全的同时,作出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的“抛物者”也要承担相应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故意高空抛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可以追究法律责任。以热播剧《亲爱的麻洋街》中的这次事情来说,涉事女生因为嫉妒失去了理智,但是这不是她做出危险举动的理由和借口。她依然要为自己的这种不文明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下面,我们分三个角度具体地来看看这个案件。  从法律角度看,涉事女生的目的是想砸中女主,虽然没有造成女主受伤,但是也导致同行的同学受伤,这已经属于一种违法行为。从民事角度看,根据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规定,高空抛物致人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从刑事角度看,该女同学是想故意去伤害女主,且她抛掷铁簸箕的行为最终导致了一名同学受伤。根据剧情,受伤同学在不构成轻伤的情况下,涉事女生可能将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未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我们可以看到,高空抛物的相关内容已经被纳入我国的民法典。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关于高空抛物的法律法规还在不断完善。  我们中的很多人都曾有过类似的“不太好的回忆”。在网上大家讨论高空抛物时,一网友称自己曾经被一袋垃圾扔中头部,又没法找到肇事者,“只能眼泪在心里流”。还有网友说,自己差点被锅铲丢中,“现在想起还后怕”。高空抛物不仅伤害他人,还会祸及自己。因此,无论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还是去约束自己或是他人的行为,我们都有必要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提高防范高空抛物这种风险的意识。并且,最重要的是还要将这种意识具体地落实到个人的实际行动上。  作为当代大学生的我们,理应抵制这种不文明的行为,要做抵制高空抛物的践行者。首先我们控制好自己的情绪,不能像电视剧中的那位女同学因为自己的一些不良情绪向他人泄愤,要合理转移自己的注意力,不把情绪释放在危害他人和社会的事情上。同时,也应当时时警惕,不要在不经意间坠物。力所能及之处,我们要做抵制高空抛物的宣传者。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遇到这种不文明的行为合理去制止,向他人宣讲有关高空抛物的法律法规以及高空抛物会造成的危害等等。高空抛物,害人又祸己。从现在开始,让我们一起抵制高空抛物,警惕不文明行为。

把“网络搬运工”置于法律监管之内

摘要:  抄袭者理直气壮,原创者无处维权,这让法律情何以堪!一台电脑,一分钟,一个平台,一部抄袭作品。这就是短视频抄袭的现状。别有用心者妄图不劳而获,采取盗用、套用等方式将原创者的心血化为己用,利用别人的优质内容,为自己牟利。  并且,因为短视频抄袭监管不易,原创者维权也困难重重,“短视频搬运”可以说是屡禁不止。目前来看,“短视频搬运”,已经成为内容侵权的重灾区。有抄袭者却声称:短视频不属于作品,又何来侵权之说。  那么,短视频究竟属不属于作品?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的决定。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作出了调整,将现行法律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表述修改为“视听作品”。这意味着著作权保护的范围进一步扩大,网络短视频等新类型作品将获得有力的法律保护。  这一修改是“短视频属于作品”在法律上的从无到有,是《著作权法》进一步的完善。此次《著作权法》修改中被重点突出的还有原创者遇到的常见维权阻力的问题,比如:举证难,维权成本高,抄袭者犯罪成本低等。  当一位原创者向抄袭者追责,即使他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抄袭的事实,可一旦涉及到赔偿问题,原创者却无法向法院提供抄袭者到底通过视频获得多少利益的证据。遇到这种问题怎么办?新修改的《著作权法》规定:法院未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薄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举证难,曾一度让维权者陷入一种维权无证据,放弃又不甘心的困境中。同时,维权消耗的时间金钱和精力,与得到的微薄赔偿“得不偿失”的现实,也让不少人半途而废。针对这个问题,新修改的《著作权法》规定了一系列惩罚措施,大幅提高了侵权违法成本:对于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赔偿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降低维权成本,提高违法成本,能让更多的原创者选择让侵权者付出法律代价。但是,相比于这种支持保护原创者维权的法规,更根本、更深入的解决方法还要从监管入手。为了解决监管部门执法手段少、强度低的问题,新修改的《著作权法》规定:主管著作权的部门对涉嫌侵犯著作权和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  此次《著作权法》的修改,无不对原创者显示出有利趋势,传达出法律保护和鼓励原创的坚定决心。更为重要的是,它在人们心中树立了强烈的版权意识,营造出一种良好的社会氛围。引导形成诚信的、规范的短视频业态环境,只有人人都拥有尊重原创,保护原创的法律意识,才能从根本上减少抄袭,保护原创者权益。  在生活中,我们能处处接触到短视频,我们是观众也可能是创作者,因此,此类侵权问题绝不是与我们毫不相关,相反,我们有责任也有义务去支持原创,保护原创。  “网络搬运工”逍遥法外,伤了原创者的心,更让法律颜面扫地。如果任由“网络搬运工”胡作非为,不仅扰乱公平创作的基本秩序,也会破坏短视频业态的良好氛围。监管部门对盗用行为严肃处理,原创者依法维权,法律给予最公正的判决,才能保障短视频原创者的正当权益。法律保护的是正义,不是歪风邪气。如果说,从前短视频抄袭成本低监管难,才导致侵权行为屡禁不止,那么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那些抄袭者钻法律空子的日子一去不复返了。面对侵权行为,既要有法律重拳出击,也要让大众有版权意识,坚决维权,依法维权,莫让不良风气扰了公理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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