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师大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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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网络搬运工”置于法律监管之内

   期次:第525期   作者:刘若冰   查看:94   

  抄袭者理直气壮,原创者无处维权,这让法律情何以堪!一台电脑,一分钟,一个平台,一部抄袭作品。这就是短视频抄袭的现状。别有用心者妄图不劳而获,采取盗用、套用等方式将原创者的心血化为己用,利用别人的优质内容,为自己牟利。

  并且,因为短视频抄袭监管不易,原创者维权也困难重重,“短视频搬运”可以说是屡禁不止。目前来看,“短视频搬运”,已经成为内容侵权的重灾区。有抄袭者却声称:短视频不属于作品,又何来侵权之说。
  那么,短视频究竟属不属于作品?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的决定。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作出了调整,将现行法律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表述修改为“视听作品”。这意味着著作权保护的范围进一步扩大,网络短视频等新类型作品将获得有力的法律保护。
  这一修改是“短视频属于作品”在法律上的从无到有,是《著作权法》进一步的完善。此次《著作权法》修改中被重点突出的还有原创者遇到的常见维权阻力的问题,比如:举证难,维权成本高,抄袭者犯罪成本低等。
  当一位原创者向抄袭者追责,即使他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抄袭的事实,可一旦涉及到赔偿问题,原创者却无法向法院提供抄袭者到底通过视频获得多少利益的证据。遇到这种问题怎么办?新修改的《著作权法》规定:法院未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薄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举证难,曾一度让维权者陷入一种维权无证据,放弃又不甘心的困境中。同时,维权消耗的时间金钱和精力,与得到的微薄赔偿“得不偿失”的现实,也让不少人半途而废。针对这个问题,新修改的《著作权法》规定了一系列惩罚措施,大幅提高了侵权违法成本:对于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赔偿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降低维权成本,提高违法成本,能让更多的原创者选择让侵权者付出法律代价。但是,相比于这种支持保护原创者维权的法规,更根本、更深入的解决方法还要从监管入手。为了解决监管部门执法手段少、强度低的问题,新修改的《著作权法》规定:主管著作权的部门对涉嫌侵犯著作权和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
  此次《著作权法》的修改,无不对原创者显示出有利趋势,传达出法律保护和鼓励原创的坚定决心。更为重要的是,它在人们心中树立了强烈的版权意识,营造出一种良好的社会氛围。引导形成诚信的、规范的短视频业态环境,只有人人都拥有尊重原创,保护原创的法律意识,才能从根本上减少抄袭,保护原创者权益。
  在生活中,我们能处处接触到短视频,我们是观众也可能是创作者,因此,此类侵权问题绝不是与我们毫不相关,相反,我们有责任也有义务去支持原创,保护原创。
  “网络搬运工”逍遥法外,伤了原创者的心,更让法律颜面扫地。如果任由“网络搬运工”胡作非为,不仅扰乱公平创作的基本秩序,也会破坏短视频业态的良好氛围。监管部门对盗用行为严肃处理,原创者依法维权,法律给予最公正的判决,才能保障短视频原创者的正当权益。法律保护的是正义,不是歪风邪气。如果说,从前短视频抄袭成本低监管难,才导致侵权行为屡禁不止,那么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那些抄袭者钻法律空子的日子一去不复返了。面对侵权行为,既要有法律重拳出击,也要让大众有版权意识,坚决维权,依法维权,莫让不良风气扰了公理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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