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师大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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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记英雄功勋 传承英雄精神

摘要:  正是风吹稻浪的时候,稻穗饱满,熏风暖香。突然,一个沉重的消息砸向了人们的心头———“杂交水稻之父”、中国工程院院士、“共和国勋章”获得者袁隆平因多器官功能衰竭,于5月22日逝世,享年91岁。巨星陨落,天地悲恸,日月失色,山河共泣。  在全国人民深切哀悼之时,却有微信用户“南望山下”在微信群发布多条侮辱袁隆平院士的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目前,该人已被朝阳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据不完全统计,有64个侮辱攻击袁隆平的账号被永久封号,北京、天津、江苏等多地数名发布侮辱攻击袁隆平院士的人被拘捕!袁隆平爷爷是中国的英雄,英雄不容被诋毁,英雄需要法律来守护。我们应该深刻思考如何用法律来维护中国的英雄,如何才能唤起人们对英雄的敬仰之情。  从法律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第三条规定国家设立“共和国勋章”,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保卫国家中作出巨大贡献、建立卓越功勋的杰出人士。据此法来说,袁隆平院士是国家确认的建立卓越功勋的杰出人士。也就是说,袁老就是我们的英雄,国家确认的英雄!那么那些诋毁袁隆平院士的人诋毁的是实实在在的中国的英雄。《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我们的国家是法治国家,一切要靠法律来说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绝不允许有任何人来诋毁我们的英雄,诋毁人民的功臣!  从道德上看,袁隆平院士是“杂交水稻之父”,他是中国杂交水稻第一人,他在农业科学的成就击败了饥饿的威胁,引导我们走向了一个丰衣足食的世界,为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了极大的贡献。不仅仅是中国,杂交水稻还给全人类带来了福音,中国杂交水稻在世界各地生根发芽,目前已推广至六十多个国家和地区,海外种植面积约700万公顷。不仅如此,袁隆平院士淡泊名利,如果他申请专利的话,或许他现在是中国最富有的人,可是他却把专利无私地贡献给了国家。他为“禾下乘凉梦”,鞠躬尽瘁,践行一生,即使在去世之前,还向工作人员询问杂交水稻的生长状况。“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这样一位让我们“衣食足”的老人、一位可爱可敬的爷爷、一位伟大的英雄,理应受到我们所有人的学习、尊重和敬仰。因此,从道德上来说,侮辱、诋毁袁隆平的人应当受到强烈的谴责!  捍卫英雄,就是守住我们的根与魂。可这一点总有人做不好,前有秦火火恶意攻击雷锋、加多宝“作业本”恶意营销,侮辱邱少云烈士、抹黑英雄黄继光、通过否定历史来否定现实,清明节公然诋毁方志敏烈士,后有最近的诋毁戍边英雄事件。甚至在抗疫期间,为我国抗疫做出重大贡献的钟南山也受到了恶意诋毁。网络非不法之地,英雄应被我们铭记在心中!  英雄是民族的脊梁,最好的铭记英雄、尊重英雄的方法就是传承他们的精神。铭记英雄,我们应该积极了解英雄的事迹、学习英雄的精神品质。我们应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崇尚英雄、尊重英雄,自觉抵制侮辱、诋毁英雄的行为,向英雄看齐!  抵制侮辱、诋毁英雄的行为,我们不仅要建设守护好网络舆论生态,还要依照法律的规定来加强对英雄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教育。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而是思想与信息的汇集。我们应该在遵守法律的基础上利用好网络平台,加强对英雄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保护法》第三条规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国家保护英雄烈士,对英雄烈士予以褒扬、纪念,加强对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教育,维护英雄烈士尊严和合法权益。全社会都应当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我们要重视强化爱国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教育;要在学校教材中增加弘扬英雄事迹和爱国精神的内容,努力营造尊重英雄、学习英雄、争当英雄的社会风气;要创新英雄事迹的叙事方式,力求从感性上吸引人、从理性上说服人,燃起国人内心深处对英雄的崇敬之情。  山水汤汤,日月长明,心怀天下,国士无双,音容宛在,千古流芳!英雄的精神永远不会磨灭,袁隆平院士没有离去,他一直活在亿万人民心中,变成了天上的一颗璀璨的星星,光辉照耀着中华大地,精神鞭策着中华儿女砥砺前行!  后辈应继传星火,不负先贤望白头。作为新时代的大学生,我们应该承载时代担当,昂扬青年之志,贡献青年力量,将先生之风、探索之路延续下去,相信在我们的手里,无数的种子又将在来年生根发芽,结出累累硕果!  云山苍苍,江水泱泱,先生之风,万世景仰!

规则记心中 “羊毛”正确薅

摘要:  在日常购物中,参与省钱的优惠活动是人之常情。近期,“薅羊毛”在众多年轻消费者中兴起,所谓“薅羊毛”就是泛指利用商家各种优惠活动合法获利的行为。在网络经济时代,“薅羊毛”范围逐渐扩大,衍生出一批精于此道的“羊毛党”。他们专门收集各种优惠信息,成群结队地“薅羊毛”。然而近日,江苏某大学的在校生“薅羊毛”竟然把自己薅进了监狱。  据报道,江苏某大学的在校生徐某在利用肯德基客户端点餐过程中,无意间发现了两个“生财小门道”,第一个是在 APP客户端用套餐兑换券下单,进入待支付状态后暂不支付,之后在微信客户端对兑换券进行退款操作,然后再将之前客户端的订单取消,以此种方式分文未付骗取了一份兑换券。第二个是先在APP客户端用套餐兑换券下单待支付,在微信客户端退掉兑换券,再在APP客户端用兑换券支付,以此种方式等于分文未付骗取了一份套餐。在发现这个漏洞后,除了自己这样操作点餐,徐某还做起了“副业”:将诈骗得来的套餐产品通过线上交易软件低价出售给他人,从中获利。同时,他还将此方法当面或通过网络传授给丁某等4名同学。徐某的一系列“薅羊毛”行为给百胜公司造成了共计5.8万余元的损失,最终被处以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明知百胜公司旗下品牌肯德基APP客户端和微信客户端自助点餐系统存在数据不同步的漏洞,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虚假交易,进而非法获取财物的行为认定为诈骗罪。那么徐某的这种行为触犯了那些法律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徐某一开始的“薅羊毛”行为只是抱有省钱的想法,但其行为最终却演化成非法“薅羊毛”。那么合理省钱与非法“薅羊毛”的界限在哪?  实际上,合理省钱和非法“薅羊毛”的行为,核心区别在于消费和信息的真实性。根据商家宣传,按规则使用自己真实的信息进行了真实的交易,用商家的优惠券和积分兑换的礼品不论是转赠还是出售都没有问题,属于合理合法省钱。但如果使用的是非法获取的他人信息,或是刷单,利用商家过失或平台漏洞虚假交易以此牟利,则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以及诈骗罪,属于非法“薅羊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因此,“薅羊毛”的底线在于,行为的出发点,不能是对他人财产的恶意侵犯或占有,而是公平合理地利用现有规则,让自己的消费活动更活跃、更优惠也更符合每个人心中对良善的期待。  “薅羊毛”不是一个贬义词,也不是法律禁止的行为,合理的薅羊毛并没有什么问题。消费者可以薅企业的羊毛,企业也可以薅消费者的羊毛。但这有一个前提,就是双方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施自己行为,企业不得虚假营销欺骗消费者,消费者也不能用违法的手段去薅企业的羊毛。恶意的薅羊毛,甚至薅到别人倾家荡产,不仅要受到道德的谴责,更是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薅羊毛不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需要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予以重视。  在此次事件中,商家自有商家的问题,但商家的疏忽不是自己心安理得侵占他人财物的理由。“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是很多儿童都懂得的道理,而这些大学生却置若罔闻,归根到底还是思想之恶在作祟。小节失察,易生大乱,小错不纠,终酿大祸。此次事件中,“羊毛党”目无法纪,把一次普普通通占便宜的“小恶”酿成刑事犯罪的“大恶”,这也再一次为我们敲响了警钟:不拘小节无碍,但一定要走正道。  监管“薅羊毛”行为,不仅需要平台方加大自身软件的漏洞筛查和法律的监管,更需要我们自己做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监管部门要与时俱进,在新的经济模式下,加强对恶意“薅羊毛”专项打击力度,及时跟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行为作出明确限制规定。除此之外,作为大学生的我们应该引以为戒,坚守诚信,真正做到“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网络世界不是法外之地,任何利用非法手段在互联网上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司法机关都将予以坚决打击,依法惩处。“薅羊毛”需要遵守规则,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获取非法利益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过分的“薅羊毛”不仅在道德上有所亏欠,严重者甚至会触犯法律。面对不当的利益诱惑,唯有克制住“薅上一把”的侥幸心理才能真正守住法律与道德的底线。希望我们都能引以为戒,遵守规则,不要让贪小便宜的心态将人生推入深渊,遗恨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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